为贯彻落实“四个最严”要求,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川渝药品监督管理一体化,统一四川省和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标准,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监督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》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》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规定,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,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《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》,现予以发布,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一、自2024年1月1日起,在四川省、重庆市辖区内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,按照《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》进行现场检查。
二、自2029年1月1日起,四川省、重庆市辖区内原药品批发企业均须符合《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》要求;不符合要求的,不得继续从事药品批发经营活动。
三、四川省、重庆市辖区内原药品批发企业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,按照《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》进行现场检查。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尚不符合《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》的,可以申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的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重新审查发证,按照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(试行)》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。
四、自2024年1月1日起,药品批发企业跨县(区、市)行政区域变更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的,按照《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》进行现场检查。
五、支持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设立异地仓库。药品批发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受理申请的部门商仓库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,委托其进行现场检查,同时符合仓库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仓库设置条件和《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》的,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。
六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实施《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》,做好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的信息公开,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。
七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新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八、《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